立法引入第三方评估:避免立法久拖不决

普法园地 2018-08-19 10:38 新京报

人大观察

我国的行政管理是以部门为主,部门职责难免有交叉。对于部门间的冲突问题,引入第三方评估后,各方有利益关系的观点都能在第三方报告里得到反映,通过第三方协调关系,可以让部门利益之争和矛盾清晰化。

据报道,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于11月20日举行,这次会议的议程之一是审议通过了《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这意味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第三方评估制度将有望在立法工作中全面推行。

现实中,不同部门间对同一立法事项争议较大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这其中的争议,倒也不一定全是因为部门利益。有时,可能是对某一新生管理对象缺乏法律界定。比如,在一些地方,关于变形拖拉机、新型电动车等交通工具由谁管理、如何管理就有较大争议,主要原因是上位法立法时尚无此类交通工具。再比如,网络上一些募捐乱象,往往出现谁都不管的现象,这其中也不能全都归因于部门利益。

当然,也有些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部门利益,有时是因为部门之间争夺审批权和管理权,有时则是部门之间互相推责。

在立法过程中,每当部门之间就重大事项发生争执时,许多地方经常的做法就是让部门之间自行协调,或者让立法部门组织协调。如果协调工作进展不顺,立法工作就可能被搁置。

有一个真实的例子,前些年某省会城市制定一个地方性法规时,土地部门和建设部门对某一事项由谁管理发生争执,市政府让政府法制机构先行组织协调,但两个部门谁也不让步,而且两个部门的分管市长也不愿让步,导致立法工作一直搁置。如果今后能够在发生争议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无疑会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避免久拖不决。

此外,第三方评估也能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我国的行政管理是以部门为主,部门职责难免有交叉。对于部门间的冲突问题,引入第三方评估后,各方有利益关系的观点都能在第三方报告里得到反映,通过第三方协调关系,可以让部门利益之争和矛盾清晰化。这等于在二者观点之外增加了一个更加客观的观点,有利于立法者作出科学判断,保证立法事项更加客观和公正。

事实上,立法过程中引入第三方评估在一些地方已经开始“破水”,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总体上看,问题并不少。比如,在有的地方,选择评估机构时没有一定的标准,过于随意,有的评估者对评估事项缺乏了解,导致评估报告难以形成有针对性的意见;再比如,有的地方对评估报告如何使用也存在争议,导致评估流于形式等。

第三方评估制度的引入和使用,首先要明确标准。比如,要明确启用这一制度的标准,如部门之间有重大争议自行协调三个月无果;另外,还要明确选择评估机构的标准,以及评估机构评估时需遵循的基本规范。只有明确了标准和规范,才能避免评估工作的随意性。

对于评估报告的效力及如何使用,更要通过立法明确。评估机构在遵循有关规则的基础上形成的评估报告,在提供给立法机关后,立法机关一方面要充分尊重评估意见,同时也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

可以考虑,凡是经过评估的立法事项,评估报告一律公开,审议时原则上组织听证和辩论,评估机构、利益相关部门均派员参加,通过信息公开、听证、辩论等方式,让立法者在投票时能够作出更合理的判断。

□朱恒顺(人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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