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寺堡法院发出首例酒驾判决

吴忠 2012-12-13 14:12 吴忠新闻网

        12月11日,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酒驾案件,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2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沿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滚新公路行驶的一辆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发生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张某的送检血样进行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5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顾他人和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行驶,导致发生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此案是红寺堡法院作出的第一例酒驾判决。近年来,红寺堡法院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逐年增多,由于当地百姓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胁,酒后驾车的危害更大。据统计,驾驶员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5倍,30%的交通事故是由酒后开车、醉酒驾车引起的。酒后驾车严重危害交通安全,害人害己害社会。此案件也告诫广大司机饮酒要适度,千万不能心存侥幸,否则触犯法律,害人害己,终究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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