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透明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省强部弱"

国内新闻 2010-10-11 08:42 检察日报


《中国行政透明度报告·2009》专家研讨会暨新闻发布会现场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实施两年来,取得了怎样的效果?

  9月28日是国际知情权日,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联合其他7所高校经过一年的调研后,召开专家研讨会暨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中国行政透明度报告·2009》(以下简称《报告》)。

  调查结果:“省强部弱”,省级优于地市级

  《报告》显示,在“百分制”的评估中,居前三名的省级行政单位依次为北京、天津、广东,最高得分为北京,76.5分。国务院部级单位排名前三的依次为银监会、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获得的分数为61分。

  据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王锡锌教授介绍,本次《报告》的评测对象包括国务院下设的43个机构,除香港、澳门、台湾、西藏之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北京、吉林、山东、浙江、广东、四川共6个典型省市下属的全部97个地市级行政单位,全部测评对象共170个。依据测评结果,全国有12个省级行政单位及格,及格率为40%,国务院机构共有2个部级单位及格,及格率仅为4.7%。

  《报告》显示,各省与下属地市相比,总分居绝对优势,只在极个别情况下总分不及地市。从一级指标得分来看,省级行政单位的优势相当全面,甚至可以在全部一级指标得分上均取得领先地位。

  为什么会出现省级单位优于下属单位的情况?

  据《报告》分析,上述情况准确反映了政府信息公开自上而下推行的性质,以及由此带来的、有关资源集中于高层级政府的现状。同时,信息公开需求的重心在基层,而资源配置的重心则在高层,二者之间的矛盾亟待解决。
 
  政府信息公开自上而下推行,为什么国务院下属机构得分反而低于省级单位呢?

  王锡锌分析说,省级单位的评测和中央部委及其直属机构的评测所用的指标体系是有差异的。省级单位、中央部委及其直属单位面对的公众是不一样的,中央部门的功能与省级部门的功能也是不一样的。用省级部门的评测标准来评价中央部门显然是不合适的,所以,有针对性地、有差别性地使用了两套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的不同导致各项指标的不同。

  指标体系建立标准又是怎么确定的?据王锡锌介绍,指标体系经过了6个月的研究开发才最终确立。开发过程的依据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现阶段中国信息公开的实际情况,同时参考了国外对政府信息公开评价的一些标准。

  弥补公开缺失:需要层层推动

  《报告》评测结果显示:调查的30个省份中,90%都不同程度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规范,然而一旦将规范的落实情况纳入考量,就会发现仅有不足半数省份的成绩合格。

  “纸面之法”与“生活之法”的落差明显,原因何在?

  “相关法律欠缺是造成政府信息公开执行不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介绍说,现在,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为公民提供了救济的方式,规定:“一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对此没有规定,人们普遍认为行政诉讼法对公民保护的范畴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提供信息公开是否会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能否把公民的知情权纳入行政诉讼法对公民的保护范畴还存在巨大的争议。

  王锡锌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要跨越“瓶颈期”,首先要将工作重心从建章立制转向落实完善,将制度建设从全面铺开转向重点攻坚,将发展动力从单向推动转向双向互动。其次,要打破政府信息公开的“不均衡”,不妨借鉴和推广典范的做法,着力解决中央与地方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域发展不平衡和不同层级政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第三,加快政府信息公开在中央层面的制度进步,在司法救济、财政信息公开等热点领域回应公民日益高涨的公开诉求。(李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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