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保障住房而非监管人品

财经新闻 2010-05-24 09:17 京华时报

    5月22日,《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试行)》正式公布实施。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文件不再将乱吐口香糖、随地吐痰列入扣分事项,住户烧纸钱等扣分条款也有所放松;处理违规行为也不再“一刀切”,部分可以用义务劳动取代收房。

    取消乱吐口香糖、随地吐痰将被收房的“霸王”条款,是一种进步。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吐七次口香糖,可能就要收回保障房”的规定一出,立即引发民意口水。究其原因并不复杂,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将保障房与吐口香糖混为一谈,是没有依据的“绑架”。

    随地吐痰、吐口香糖,关乎个人素养和公民道德。这些行为,自有规定约束和惩罚,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的,被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如果住户乱吐痰、口香糖,已有专门的机构管理,广州市住房保障办不能越俎代庖,更无权上升到收回住房的高度。

    建保障房是安居工程,政府哪能因为履行了向低收入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的义务,就居高临下,指手画脚,设置不合理的道德高标?建设保障性住房又不是搞精神文明,是对低收入家庭的福力,即便政府有剥夺住保障性住房的权利,也不能对公民私人生活领域过度介入,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能动辄被监督。试问,广州市住房保障办要如何监管住户行为,难道住户的一举一动都得在他们眼皮底下不成?

    规定还要求,违规住户在保障性住房小区内从事一定时间的义务劳动,若违规住户拒绝承担义务劳动责任的,依合同约定收回房屋。

    这同样值得商榷。有两句法谚说得好,一是“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是说给私权力的;“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说给公权力的。遍览我国大小法律,从未授权行政部门,因公民违反行政规定就罚以义务劳动。让违规住户在特定时间和地点义务劳动,这是对公民自由的一种限制、是对公民意志的干涉,权力显然越界。

    当然,不是说政府不该对保障房管理进行制度设计,不该对保障房住户提出任何约束,但应持之有据、惩罚有度。《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罚要当罚,防止滥罚。

    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须客观公允,合乎法律,否则必然经不起推敲,引发民意反弹,不得不“朝令夕改”;公权力必须保持敬畏和节制,权力之手不能肆意乱伸,否则就是对民众权利的损害。 (特约评论员 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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