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提醒:购买商品应注意保留四类证据

生活资讯 2009-06-15 11:49 新华网

新华网银川6月14日专电(记者 罗博)日常生活中,一些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往往不注意保留消费凭证,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后难以正常维权。为此,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应注意索要和保管四类完备的重要证据。

一是购物发票。发票是工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的首要条件和重要证据,简易收据等非专用发票或不盖公章的发票,证据力会大打折扣甚至无效。二是说明书。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应注意查找、核对并及时保存,以便今后碰到纠纷或诉讼时作为有利证据。三是产品合格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销售的商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尤其是家电等有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商品。如果所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就可以凭借合格证与厂商交涉。四是产品保修卡。保修期内所购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厂商拒绝服务或在服务质量上敷衍了事,消费者就可凭保修卡与厂商理论或打官司。但保修卡上应如实填写修理项目、时间及维修人员的签名等,否则将会缺乏有力的证据力。

网络传播29060158 宁新备003号
Copyright © 2006 - 2024 NXT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