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广播电视台党委文件
宁广台党发〔2018〕15号
关于印发《宁夏广播电视台
信访举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宁夏广播电视台信访举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8年3月26日台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宁夏广播电视台委员会
2018年3月27日
宁夏广播电视台信访举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管理,规范信访举报流程,根据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范围
(一)受理的范围
1.反映党员和党组织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行为。
2.反映干部职工违反《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和《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行为。
3.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4.应当由台机关纪委复查的信访事项。
5.其他应当由台属部门、单位承办解决的问题。内容包括:反映干部职工违反台相关规定的行为,反映干部职工与本部门、单位的权属争议、劳动保障争议、人事管理争议,反映涉及本部门、单位的经济纠纷、广告纠纷、节目纠纷,反映干部职工持单位介绍信与外单位(个人)产生的各类纠纷问题,反映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行为。
(二)不受理的范围
1.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地方公检法职权范围的来访事项,台机关纪委及各部门、单位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
内容包括:个人涉法涉诉、权属争议问题,个人与外单位的劳动保障问题,个人与外单位(公司、个人)之间的矛盾争议问题,个人持身份证、工作证、记者证向外单位(公司、个人)借贷产生的经济纠纷问题等。
2.宁夏广播电传媒集团和宁夏电影集团的来访事项,台机关纪委不予受理。
3.来访事项已由台机关纪委转办或交办,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台机关纪委不予受理。
4.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再次走访的,台机关纪委不再受理。
5.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收到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未请求复查(复核)的,台机关纪委不再受理。
6.经驻宣传部纪检组审核认定办结,来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二、归口管理
宁夏广播电视台信访举报工作统一归口纪委信访接待室管理,统一接收、登记、管理信访举报件。
台各职能部门、单位收到来访(或电话、短信、网络等)举报件后,应及时引导、转送信访接待室登记管理。
上级机关(宣传部、自治区纪委驻宣传部纪检组、区直机关纪工委)和其他厅局级单位移送的信访举报件,经领导批示反映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舆论报道或网络舆情,除指定交办外,原则上及时转送信访接待室登记管理。
三、办理程序和时限
按照“归口处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以下流程和时限处理。
1.信访接待室接待来访人后,告知来访人是否受理。不受理时,向来访人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并引导来访人通过法定途径反映问题;受理时,向来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
2.信访件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由纪检部门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台领导审批后,分别向驻部纪检组报送、由纪委办理或转送各部门、单位办理。
其中,向驻部纪检组报送反映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信访件原件(不留存),报送反映科级及以下干部问题线索的信访件复印件。
3.由台机关纪委办理的信访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办理结果报驻部纪检组审核。信访接待室依据审核结果,向来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4.由各部门、单位办理的信访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交办、转办单,转交相关部门、单位办理。
5.相关部门、单位接到交办、转办的信访件,应于接到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向台机关纪委上报办理结果。信访接待室依据办理结果,向来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四、责任追究
1.鼓励举报人负责任的实名举报。署真实姓名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纪违规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单位挽回或减少经济损失的,由台机关纪委向台党委申请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2.坚决反对匿名诬告。
(1)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举报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移送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造成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3.信访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单位信访事项承办人应严格执行信访工作制度。对不按要求登记和录入信息的,按规定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办结后未按规定书面答复来访人的,在上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利用信访举报件谋取利益的,泄露信访举报件秘密的,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依规严肃处理。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如有违反,一经查实,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组织领导
信访举报工作由台党委领导,台机关纪委组织实施,信访接待室具体承办。
本办法自2018年3月26日起执行,由台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附件:1.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2.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
3.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附件1
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信访件编号 |
| 来访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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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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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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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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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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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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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 告知 |
你(们)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第 类情况,请向 提出。 签章: 年 月 日 | ||||
不予受理的六类情况 |
1.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地方公检法职权范围的来访事项,台机关纪委及各部门、单位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 2.宁夏广播电传媒集团和宁夏电影集团的来访事项,台机关纪委不予受理。 3.来访事项已由台机关纪委转办或交办,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台机关纪委不予受理。 4.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再次走访的,台机关纪委不再受理。 5.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收到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未请求复查(复核)的,台机关纪委不再受理。 6.经驻宣传部纪检组审核认定办结,来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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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
| 送达人 |
| 联系电话 |
|
来访人意见 |
来访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
信访件编号 |
| 来访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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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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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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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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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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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信访事项 实体性受理 告知 |
你(们)反映的问题,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 年 月 日 (注:最长不超过受理后60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你(们),在此期间,不应重复来访或越级上访。 特此告知。 签章: 年 月 日 | ||||
送达时间 |
| 送达人 |
| 联系电话 |
|
来访人意见 |
来访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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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信访件编号 |
| 来访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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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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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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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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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同志: 年 月 日,我台信访接待室依法受理了您提出的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如对此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 书面提出复查申请。
签章: 年 月 日 | ||||
送达时间 |
| 送达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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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意见 |
来访人(签字): 年 月 日 |